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使用公務行
動電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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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行動電話,供公務聯絡使用,並應隨時保持開機狀態。於辦公室
或可以使用一般電話處所,應優先使用一般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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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職務調整、離職,須繼續使用該公務行動電話門號時,應報經所屬
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過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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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行動電話每月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區長,覈實報支。
(二)本府一級機關副首長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三)本府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公所副區長及學校
校長為一千五百元。
(四)本府各機關議會聯絡人(以二人為限)及新聞聯絡人(以一人為
限)為一千二百元。
(五)本府一級機關科組室等單位主管以上及二級機關副首長以上為八
百元。
(六)其他因公務需要須持用公務行動電話者,一級機關人員報經機關
首長核定,二級機關及區公所人員,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其通訊
費限額,八職等以上之主管為八百元,未達八職等者為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於發生重大災害之救災期間,通訊費額
度不受限制。
經各機關專案核定通訊費額度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以當年
度(會計年度)為限,年度結束,如仍有需要時應重新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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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訊費超過前點規定之限額,或於限額內撥打非公務用途電話,由使
用人自行付費,並由各機關總務單位收妥費用後,逕行繳至市庫,俾
辦理核銷。於限額內撥打公務用國際電話部分,應敘明其公務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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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公務預算購置公務行動電話者,以第四點第一款所列人員為限,其
金額以每支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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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實施前,已配置公務行動電話者,得繼續使用至離職或報廢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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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行動電話(含配備)之財物登記及借用,應依財物管理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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