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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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新北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
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特設置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捷運
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項下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三、本基金項下工程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四、對外舉借之款項。
五、捐款收入。
六、本府其他基金撥入款。
七、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基金項下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等支
    出。
二、本基金項下工程辦理土地開發之相關支出。
三、參與相關捷運事業之投資支出。
四、本基金借款之本金及利息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
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