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自烏來溫泉公共管線系統接用溫泉水,經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核 准後,應依用水量繳納系統使用費,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四元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