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折扣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為統一公有路外停車場折扣費率,特依「臺北縣公有停車
  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三條,訂定本方案。
二、月票係提供持票人以一個月為期,於期間內就特定停車場不限次數、
  不特定車位停放單一車輛之憑據。月票依停車時間分全日票及半日票。
  前項半日票係於每日固定時段(以連續十二小時計算)內使用之月票。
三、月票得採折扣費率,其發售數量以不超過每單一停車場每月總月票數
  百分之八十為限,依優惠對象定折扣費率如下:
  (一)公有路外停車場周圍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於停車場開放後,始劃
    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路段(原已劃設收費停車格及禁止停車路段
    除外)兩側面向道路之現住戶,由該地區村里長出具證明,一戶以一
    車為限,以月票費率八折計算(停車場開放後始遷入戶籍者除外),
    本款折扣之車位數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學校教職員工(由學校出具證明)使用該校用地興建之公有路外
    停車場以月票費率六折計算,本款折扣之車位數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
    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二十為限。
  (三)停車場開放前,已存在鄰近住戶之必要人行出入口,若其面向停
    車場車道出入口,並位於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二十公尺內,且鄰接道路
    無分隔島者,經報請管理機關核定,一戶以一車為限,由該地區村里
    長出具證明,以月票費率五折計算。
  (四)其他特殊情況得專案報請停車場管理機關核定。
四、半日票收費以全日票五折費率計算,其折扣之車位數以不超過該停車
  場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本方案第三點折扣費率措施不得併用;各項折扣費率車位數比例,於
  上限內由停車場管理機關依實際情形核定。
六、折扣措施以先登記者優先,或以公開抽籤辦理,並按月辦理重新登記
  。
七、未事先核備而冒名使用經查獲者,當事人及車輛於查獲並經證實日起
  三年內不得享有相同折扣。
八、路外停車場啟用後,得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免費試停,以增加停車場使
  用率,其免費期間由管理機關決定。
九、本方案施行前已啟用並由管理機關自行經營者,於本方案發布後六個
  月內適用本方案。
十、本方案施行前已委託經營者,於原契約終止後適用本方案。
十一、本方案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