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綠色運輸,鼓勵使用電動
車,提供路邊停車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動車,係指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在案之電動汽、機車。
|
三、電動車停放於本市路邊公有停車場,得給予之停車優惠如下:
(一)電動汽車:計時、計次收費路段每日優惠三小時,超過三小時
部分,依路段公告費率全額收費(累進費率路段以第四小時費
率起算、計次路段第四小時起依計次費率收費)。
(二)電動機車:當日免費。同一停車位連續停車第二日起,依路段
公告費率全額收費。
|
四、電動車經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自註銷日起不得享有停車優惠,
如有給予停車優惠,須繳回優惠部分。
|
五、電動車積欠本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達三百元以上,不得享有停車優惠
。
前項情形,須繳清欠費後,始得享停車優惠。
|
六、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要點」享有路邊停車優惠之車輛,不得再享有電動車停車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