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捷運系統建設協調及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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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特設臺北縣
    捷運系統建設協調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為協調臺北縣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各有關單位間之意見並審議
    各捷運路線規劃、設計及興建等有關問題。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
    餘委員二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主管代表八人。
  (二)專家學者七人。
  (三)本縣副縣長。
  (四)本府主任秘書。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
    本會幕僚業務,執行本會決議事項;並置幹事五至十人,協助執行辦
    理會務,由本府遴派人員兼任。

五、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如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分由本府有關機關執行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比照專家學者方
    式支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