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轄市區公車優良駕駛員遴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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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縣轄市區公車優良駕駛員,特訂
    定本要點。

二、遴選對象為服務於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駕駛員。

三、申請參加公車優良駕駛員遴選,須符合下列必備條件:
  (一)最近 2年內未曾當選本縣轄市區公車優良駕駛員者。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縣轄市區公車駕駛員滿 3年以上者
        。
  (三)最近 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四)最近 3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優良公車駕駛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每年 3月由本府函請縣轄市區公車業者推薦人選參加優良駕駛員
        遴選,各業者依前點之規定先行篩選,並以所屬縣轄市區公車駕
        駛員之 5%為推薦人數上限,如產生小數點之情形,則以無條件
        進入法取其整數為之。
  (二)本府為辦理公車優良駕駛員之遴選,由交通局邀集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文化局及公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為遴選委員
        辦理遴選工作。
  (三)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應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
        ,並進行初審,於造冊後提請遴選會議進行複審。
  (四)遴選會議評定受獎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縣長核定後公告,並
        擇期表揚之。

五、優良公車駕駛員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縣轄市區公車業者推薦之候選人經遴選會議遴選為表揚對象後,
        由本府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為優良駕駛者可獲頒獎牌一座及優良駕駛榮譽證,本府並得
        視預算編列情形頒發獎金或獎品。
  (三)自當選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當選人可攜伴三人免費參
        觀本縣十三行博物館、黃金博物館、陶瓷博物館、淡水古蹟園區
        、林本源園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