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國賠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國賠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國賠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局局長分別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一)富交通、工程或法律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
  (二)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或熟諳交通、工程、法律業務人員四人。

四、本國賠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成員於聘期未
    滿出缺時,應予補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國賠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國賠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其中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國賠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七、本國賠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
    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國賠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九、本國賠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本國賠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