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藉由評鑑過程與經驗交流,激發經營
管理者榮譽心,深化自我管理與永續經營理念,使本市停車場管理事
務在穩定中求新、求變、求善,以提升停車場整體營運及公共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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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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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包含立體式停
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含塔臺)式停車場等三類。兼具二種以
上類型者,依各類型所占車位比例較高者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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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辦理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置成員九人
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一級以上主管兼任;其
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具停車場相關領域或公共設施管理實務經驗等專家學者七人至十
三人。
評鑑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評鑑成員應遵
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一項第二款專家學者,執行機關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所建立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建議名單中遴選,或由執行機關覓得適當人
選簽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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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評鑑項目評鑑停車場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經營管理能
力,並給予適當的等級。
(二)評鑑小組為臨時編組,於辦理評鑑前由執行機關依第四點遴選並
召集,並於完成評鑑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
(三)職掌內容如下:
1.訂定或審定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方式。
2.辦理評鑑案件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3.協助解釋與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結果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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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參照標準、評分標準(如附表)及評鑑範圍與類別等
,由執行機關於評鑑前研提實施計畫,並由評鑑小組開會決定之;另
評鑑項目內容及實施計畫,由本府於實施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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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業者依評鑑表考評項目填報實際情形,並將自評結
果送執行機關辦理後續評鑑作業。業者未辦理自評時,後續評鑑
作業應酌予扣分。
(二)初評:由執行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依受評業者填寫之評鑑表,
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初評,並將初評報告送交評鑑小
組辦理複評。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依初評之評選報告,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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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結果依成績高低,分別給予下列等級: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另就業者參與之配合度、積極度及進步幅度,酌增精神獎及進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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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小組應依立體式停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含塔臺)式停車
場等類別分別評定,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
1.市長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4.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
申請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半。
(二)甲等:
1.市長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4.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
申請保證金得予減半。
前項保證金得予減收之獎勵方式,僅限業者經管之各受評停車場於該
次評鑑時,皆被評鑑為甲等以上始予適用。
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府定期輔導業者改善,並得依契約等
相關規定處以違約金,至其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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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鑑小組就評定乙等以上者,得再酌予評定下列單項成績獎,由本府
發給獎牌: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本府得視業者參與之配合度、積極度及進步幅度,酌增精神獎及進步
獎,並發給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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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定為甲等以上業者,在獎勵期間內,如有重大履約不良情事且經
提報本府查證屬實者,除取消保證金得予減半之獎勵措施,並自取
消獎勵公告日起三十日內,補繳已減收之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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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鑑結果自公告次日起三年內,應納入本府停車場委外招商案評定
最優申請人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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