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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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藉由評鑑過程與經驗交流,激發經營
    管理者榮譽心,深化自我管理與永續經營理念,使本市停車場管理事
    務在穩定中求新、求變、求善,以提升停車場整體營運及公共服務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包含立體式停
    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含塔臺)式停車場等三類。兼具二種以
    上類型者,依各類型所占車位比例較高者認定之。

四、本府為辦理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置成員九人
    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一級以上主管兼任;其
    餘成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具停車場相關領域或公共設施管理實務經驗等專家學者七人至十
        三人。
    評鑑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評鑑成員應遵
    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一項第二款專家學者,執行機關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所建立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建議名單中遴選,或由執行機關覓得適當人
    選簽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評鑑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評鑑項目評鑑停車場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經營管理能
        力,並給予適當的等級。
  (二)評鑑小組為臨時編組,於辦理評鑑前由執行機關依第四點遴選並
        召集,並於完成評鑑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
  (三)職掌內容如下:
        1.訂定或審定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方式。
        2.辦理評鑑案件之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3.協助解釋與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評分結果有關之事項。

六、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參照標準、評分標準(如附表)及評鑑範圍與類別等
    ,由執行機關於評鑑前研提實施計畫,並由評鑑小組開會決定之;另
    評鑑項目內容及實施計畫,由本府於實施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七、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業者依評鑑表考評項目填報實際情形,並將自評結
        果送執行機關辦理後續評鑑作業。業者未辦理自評時,後續評鑑
        作業應酌予扣分。
  (二)初評:由執行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依受評業者填寫之評鑑表,
        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初評,並將初評報告送交評鑑小
        組辦理複評。
  (三)複評:由評鑑小組依初評之評選報告,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
        式辦理。

八、評鑑結果依成績高低,分別給予下列等級: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另就業者參與之配合度、積極度及進步幅度,酌增精神獎及進步獎。

九、評鑑小組應依立體式停車場、平面式停車場、機械(含塔臺)式停車
    場等類別分別評定,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
        1.市長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
        4.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
          申請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得予減半。
  (二)甲等:
        1.市長公開表揚。
        2.頒給獎盃或獎牌。
        3.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4.自評鑑結果公告次日起一年內,參與本府委外停車場招商案之
          申請保證金得予減半。
    前項保證金得予減收之獎勵方式,僅限業者經管之各受評停車場於該
    次評鑑時,皆被評鑑為甲等以上始予適用。
    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府定期輔導業者改善,並得依契約等
    相關規定處以違約金,至其改善為止。

十、評鑑小組就評定乙等以上者,得再酌予評定下列單項成績獎,由本府
    發給獎牌: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履約管理。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四)便民與服務措施。
  (五)改進作為與創新構想。
    本府得視業者參與之配合度、積極度及進步幅度,酌增精神獎及進步
    獎,並發給獎牌。

十一、評定為甲等以上業者,在獎勵期間內,如有重大履約不良情事且經
      提報本府查證屬實者,除取消保證金得予減半之獎勵措施,並自取
      消獎勵公告日起三十日內,補繳已減收之履約保證金。

十二、評鑑結果自公告次日起三年內,應納入本府停車場委外招商案評定
      最優申請人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