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
    之三第一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停車
    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道路部分路面為原則,如因交通
          流量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
          三公尺以上人行空間;機車以一列方式停放於開放停車之騎樓
          者,應保持建築物出入口至少零點九公尺縱向出入空間。
    (三)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
          放,以斜向一列為限。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寬度達五公尺以上
          者,人行道以停放一列為限。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邊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
          雙行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
          雙行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四、機車停放於路側或人行道時,應以停車格或停放區所設置之停放線為
    準,並注意與相鄰車輛之排列整齊有序。

五、機車停放於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
    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六、機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在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或
    巷道劃設停放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八、前點機車停放線設置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