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區公車優良駕駛員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市區
    公車優良駕駛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對象為服務於本市轄市區公車路線之駕駛員。

三、申請參加優良公車駕駛員遴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二年內未曾當選本市轄市區公車優良駕駛員。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本市轄市區公車駕駛員滿三年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有責肇事紀錄。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

四、優良公車駕駛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每年三月由本府函請本市轄市區公車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推薦
        人選參加遴選,各業者依前點規定先行篩選,並以所屬市轄市區
        公車駕駛員之百分之七為推薦人數上限;如營運未滿三年之新成
        立或新加入業者,其推薦以所屬市轄市區公車駕駛員之百分之五
        為推薦人數上限;如產生小數點之情形,依無條件進入法,取其
        整數。
  (二)由本府交通局邀集本府警察局、勞工局及公會之代表,並邀請專
        家學者為遴選委員辦理遴選工作。
  (三)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應轉請有關機關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
        ,並進行初審,於造冊後提請遴選會議進行複審,並以本市轄市
        區公車駕駛員總人數百分之五為評定受獎人數上限。
  (四)遴選會議評定受獎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
        擇期表揚之。

五、優良公車駕駛員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業者推薦之候選人經遴選會議遴選為表揚對象後,由本府予以公
        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為優良駕駛員者可獲頒獎牌一座及優良駕駛榮譽證,本府並
        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頒發獎金、獎品或其他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