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使用二聯式路邊停車費繳費收據稽核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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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二聯式路邊停車費繳費收據稽核
    管理,除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以下
    簡稱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為因應電腦化作業,簡化行政程序、節省行政資源,本府交通局(以
    下簡稱本局)之路邊停車費繳費收據,合併現有路邊停車費及付費取
    銷二種收入憑證,使用二聯式路邊停車費繳費收據,一聯為收據(執
    )聯,由繳款人收執;一聯為存根聯,由填發單位存查。
    前項繳費收據保存期限依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路邊停車費因應業務需要,於每日結帳後,於新北市路邊停車收費管
    理資訊系統列印或產製櫃檯人員收費統計表、收據使用統計表、電腦
    收據作廢統計表及場收費統計明細表(或電子檔)二份,一份送業務
    單位存參,一份送會計單位記帳;其保存期限比照憑證管理要點報核
    聯及通知聯之規定辦理。

四、使用二聯式路邊停車費繳費收據,應由電腦管理憑證領用紀錄自動控
    制收入憑證序號。

五、本局應依憑證管理要點規定,抽查收入憑證之使用及結存情形;查核
    時應核對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付費取銷申請書、路邊停車繳費收據
    存根聯及憑證領用紀錄等是否相符。

六、本局應指派專人至少每週一次列印收費金額不符資料,如發現有人為
    疏失時,應依新北市政府路邊停車收費管理員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查
    處。

七、本局應依憑證管理要點規定,每月十日前彙整代理公庫送款回單、新
    北市政府路邊停車管理收入(停車費)征解明細月報表(如附件一)
    、新北市政府路邊停車管理收入(停車費)收據月報表(如附件二)
    ,並製作新北市政府路邊停車管理收入(停車費)征解明細月報表總
    表(如附件三)送單位主管核定後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