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端正政
風,獎勵員工廉能事蹟,並使拾金不昧、拒收餽贈案件之獎勵有一致
之標準,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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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員工拒收餽贈,並依規定陳報者,獎勵如下:
(一)拒收饋贈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三千元者,核予口頭嘉勉並頒
發獎狀乙幀。
(二)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核予
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三)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核予
嘉獎二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四)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核予
記功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五)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核予記功二次並頒
發獎狀乙幀。
(六)同一拒收饋贈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執行而拒收者,各別依前述標
準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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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員工因拾獲金錢或貴重物品,拾金不昧足為一般表率者,獎勵標
準如下:
(一)拾金不昧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口頭嘉勉並頒發獎
狀乙幀。
(二)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核予
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三)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並
頒發獎狀乙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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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員工因執行職務或品格操守表現,具特殊事蹟,且符合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足為公務員典範者,得由單位主管視情節個案簽報公開
表揚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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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員工如有虛報獎勵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原有獎勵案,
一律移請本局考績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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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準自函頒日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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