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員工拾金不昧拒收餽贈獎勵作業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端正政
    風,獎勵員工廉能事蹟,並使拾金不昧、拒收餽贈案件之獎勵有一致
    之標準,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
    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員工拒收餽贈,並依規定陳報者,獎勵如下:
  (一)拒收饋贈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三千元者,核予口頭嘉勉並頒
        發獎狀乙幀。
  (二)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核予
        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三)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核予
        嘉獎二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四)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核予
        記功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五)拒收饋贈金額(價值)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核予記功二次並頒
        發獎狀乙幀。
  (六)同一拒收饋贈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執行而拒收者,各別依前述標
        準敘獎。

三、本局員工因拾獲金錢或貴重物品,拾金不昧足為一般表率者,獎勵標
    準如下:
  (一)拾金不昧金額(價值)未達新台幣五千元者,口頭嘉勉並頒發獎
        狀乙幀。
  (二)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核予
        嘉獎一次並頒發獎狀乙幀。
  (三)拾金不昧金額(價值)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核予嘉獎二次並
        頒發獎狀乙幀。

四、本局員工因執行職務或品格操守表現,具特殊事蹟,且符合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足為公務員典範者,得由單位主管視情節個案簽報公開
    表揚及獎勵。

五、本局員工如有虛報獎勵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原有獎勵案,
    一律移請本局考績會議處。

六、本基準自函頒日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