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獎助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民間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空地設
    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停車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轄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空地所有權人、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新設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取
    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向本局申請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並經本局核准
        者。
  (二)全日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位當量十個以上或半日(以連
        續十二小時計算)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位當量二十個以
        上。
  (三)收費費率符合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相關規定。
    前項第二款車位當量換算如下:
  (一)大型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位當量。
  (二)機車停車位:相當於五分之一個小型車位當量。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表格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由本局另定之。

四、申請人申請之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已經本局核發獎助;核發後始受讓停車場經營權或停止營業後重
        新設立者,亦同。
  (三)依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獎勵停車位。
  (四)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立並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但額外增設之供公
        眾停車使用停車位,其停車位當量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

五、每一個小型車位當量獎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但同一停車場最
    高獎助金額不得逾五十萬元,並以獎助一次為限。

六、依本要點申請獎助,以申請人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
    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罄後,申請人如欲申請獎助,應於
    下一年度重新申請。

七、經本局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局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得廢止原處分,
    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助:
  (一)未開放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本府規定收取停車費。
  (三)變更使用用途。
  (四)停止營業。
  (五)減少停車位數逾原獎助車位數百分之五或減少後之停車位總數低
        於十個車位當量者。
    前項各款情形如因政府依法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停車場供公眾免費停車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為一年。

八、公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依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公眾停
    車使用者,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