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民間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空地設
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停車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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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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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轄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空地所有權人、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新設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取
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向本局申請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並經本局核准
者。
(二)全日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位當量十個以上或半日(以連
續十二小時計算)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小型車位當量二十個以
上。
(三)收費費率符合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相關規定。
前項第二款車位當量換算如下:
(一)大型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位當量。
(二)機車停車位:相當於五分之一個小型車位當量。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表格式及應檢具之文件,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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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之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已經本局核發獎助;核發後始受讓停車場經營權或停止營業後重
新設立者,亦同。
(三)依新北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置獎勵停車位。
(四)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立並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但額外增設之供公
眾停車使用停車位,其停車位當量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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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個小型車位當量獎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但同一停車場最
高獎助金額不得逾五十萬元,並以獎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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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申請獎助,以申請人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
年度預算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罄後,申請人如欲申請獎助,應於
下一年度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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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局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局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得廢止原處分,
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助:
(一)未開放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本府規定收取停車費。
(三)變更使用用途。
(四)停止營業。
(五)減少停車位數逾原獎助車位數百分之五或減少後之停車位總數低
於十個車位當量者。
前項各款情形如因政府依法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停車場供公眾免費停車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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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依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公眾停
車使用者,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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