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折扣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路
    外停車場折扣費率,特依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訂
    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稱之月票,係提供持票人以一個月為期,於期間內就特定之
    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不限次數及不特定車位,停放單一特定車輛之憑
    據。
    前項月票,依停車時間,區分如下:
  (一)全日票:全日不限時段使用之月票。
  (二)半日票:於每日固定時段(以連續十二小時計算)內使用之月票
        。

三、月票發售數量以不超過每一公有路外停車場停車格位總數為限。
    月票,其折扣費率及優惠對象如下:
  (一)公告費率百分之八十:公有路外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中心點起算三
        百公尺範圍內所涵蓋里之所有里民,經檢具設籍證明文件者,其
        申請以一戶一車為限;車道出入口分別設置者,則自各出、入口
        中心點分別計算之。
  (二)公告費率百分之六十:使用學校土地興建之公有路外停車場,經
        該校出具證明為該校教職員工者,其申請以一人一車為限。
  (三)公告費率百分之五十: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前已存在之住戶,其
        面向該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並位於該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二十公尺
        內,且鄰接道路無分隔島者,經該地區里長出具證明者,其申請
        以一戶一車為限。
  (四)其他特殊情況得專案報請停車場管理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前項折扣費率月票發售數量上限如下:
  (一)依前項第一款折扣費率發售者,其發售數量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
        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依前項第二款折扣費率發售者,其發售數量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
        票發售數量百分之十五為限。
  (三)依前項第三款折扣費率發售者,其發售數量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月
        票發售數量百分之十五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之折扣費率金額如高於各該停車場經營者所定特惠月租
    金額(以下簡稱特惠金額)者,一律以特惠金額計收。

四、月票為半日票者,收費費率以全日票票價百分之五十計算,其發售數
    量以不超過該停車場全日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本方案各點折扣費率措施不得併用;各點折扣費率車位數比例,於上
    限內停車場管理機關得依實際情形核定之。

六、折扣費率之優惠對象以登記次序認定之。但登記數如逾第三點規定之
    發售數量上限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前項優惠對象之登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停車場經營者得視實
    際登記情況,訂定相關規定報經各該停車場管理機關核定後公告辦理
    重新登記。

七、虛偽不實使用本方案折扣費率之當事人或車輛,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折扣費率。

八、公有路外停車場啟用後,得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免費試停,以增加該停
    車場使用率,其免費期間由停車場管理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