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本府公有路外停車場之
管理品質,以健全停車場管理制度並提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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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納入收費管理之本府公有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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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督導考核停車場之查核類別如下:
(一)文件類。
(二)設施類。
(三)設備類。
(四)營運管理類。
前項各款之督導考核內容如附表;其督導考核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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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督導考核停車場之方式如下:
(一)每年定期由本府編組派員指導、考核、查察停車場營運狀況。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派員進行督導、考核。
定期督導、考核前應以函文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地點、人員
編組等,通知受考核單位後,進行實地督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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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督導、考核單位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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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或考核完成後,應將結果作成督導考核報告,函請各受考核單位
,並追蹤其辦理改善情形。
前項督導或考核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營運績效,列為本府評選委託
經營單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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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簽訂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時,應將本要點列入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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