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
    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捷運公司人員之薪給,分基本薪與加給。
    基本薪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表。
    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依職務性質訂定。並得考量工作之特
    殊性、危險性、稀少性由捷運公司擬訂增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
    前項增給基準以不超過原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四、基本薪薪點折算薪額基準、加給基準及敘薪等級,應考量捷運系統經
    營特性、營運績效、營運路網規模狀況及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訂
    定。
    前項薪點折算薪額基準、加給基準及敘薪等級,由捷運公司在年度預
    算人事費總額內擬訂,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市政府核定。

五、捷運公司得視營運績效及人員服務貢獻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規定,由捷運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六、捷運公司人員敘薪依「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敘薪標準表」
    辦理。
    前項標準表由捷運公司訂定,報市政府備查。

七、捷運公司升等人員支與原薪級相當之薪級,未達所升職等最低薪級者
    ,支所升職等最低級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