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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各線設施設備點交移交作業要點第
    八點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負責捷運系統工程規劃、
    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等業務及相關預算之編列執行,並為新北市
    自辦路線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管理機關。除另有約定外,其辦理工作
    包含:
  (一)建立系統軟、硬體。
  (二)管理各工程標廠商。
  (三)建置工程與營運必需設備。
  (四)支付初次申請費用。
  (五)依各工程標契約約定,提供營運通車前後之備品及耗材。

三、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依據「公營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負責捷運系
    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除另有約定外,其辦理工作
    包含:
  (一)使用及維護新北市自辦路線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二)負責各項營運通車之準備。
  (三)負擔各路線正式營運日起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營運通車日前,各種系統設備安裝、靜態、動態、整合測試、試營運
    驗證(穩定性測試)、營運演練(模擬演練)、初履勘等各項作業運
    作費用,除捷運公司人員薪資或另有約定外,皆由捷運局支應。但試
    乘活動所需經費由捷運局及捷運公司協調共同負擔之。
    營運通車日起,除捷運局依各工程標契約約定應負擔可靠度、可用度
    與可維修度驗證展示及瑕疵改善作業費用外,皆由捷運公司負擔。

五、保固期內,捷運局應負矯正性維修之責任,並須提供捷運公司之人員
    線上訓練;發生故障時,捷運公司應派員參與故障排除、檢測及維修
    等作業,藉以提昇維修管理能力。
    保固期內,如有不可歸責於捷運公司之事由而有新增訓練之必要,捷
    運公司得請捷運局辦理維修技術提升訓練,且費用由捷運局負擔。
    保固期後,所有訓練費用由捷運公司負擔。

六、工程與設備點交、移交接管時所生之證照及申請過戶費用皆由捷運局
    負擔。

七、各門禁區內工程及設備之門禁管理、清潔管理及保全管理等所有費用
    於點交、移交前,由捷運局負擔,但捷運公司需使用時,由捷運局與
    捷運公司商議費用分擔事宜;點交、移交後,由捷運公司負擔,但捷
    運局需使用時,由捷運公司與捷運局商議費用分擔事宜。

八、移交前,捷運公司如為提升系統服務品質、增加工程與設備之功能而
    要求營運服務所必需但超出原契約範圍之硬體設備,應專案報新北市
    政府核定,所需經費由捷運局負擔。

九、人員訓練之安排,除另有約定外,捷運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期派遣種子人員,接受承商訓練成為訓練講師或主要幹部。
  (二)派遣主要幹部赴國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考察實習。
    前項訓練完成後,再由主要幹部或訓練講師,轉訓其他營運通車基層
    人員,以達全面訓練目標。

十、承商訓練應由捷運局依各工程標契約約定辦理。
    其餘基層人員之承商轉訓、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基礎訓練、進階訓練、適應訓練(含技能檢查)、年度溫故訓練
    (含技能檢查)、職務轉換訓練(因人員異動所須安排之接替人員基
    礎訓練)及其他相關必要訓練,由捷運公司辦理。
    但屬各工程標契約約定應辦理事項,由捷運局依各工程標契約約定配
    合捷運公司規劃下予以執行。

十一、捷運公司為配合營運需求須新增契約約定範圍外且必要之訓練費用
      ,需由捷運局負擔者,應請捷運公司先提送具體理由及相關評析資
      料送捷運局辦理後續作業,或由該公司簽會捷運局報新北市政府核
      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