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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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由局長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主管一人擔任
    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聘(派)兼之:
    (一)本局主管級以上人員至少六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