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用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暨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
    第19點,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 1會
    計年度實施盤點1次,並應作成盤查(點)紀錄。

二、目的:
  (一)為健全公用財產管理制度、釐清帳務、落實產籍管理、確實掌握
        本局經管公用財產之總值總量。
  (二)考查各使用單位對於公用財產是否落實管理及有無確實掌握各項
        財產動態,並加強各使用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之管理、維護及有效
        運用。
  (三)掌握財產的使用情況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四)評估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市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換新。

三、範圍:
  (一)不動產:經管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二)動產: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雜項設備等。
  (三)有價證券及權利。

四、實施方式及時程:
  (一)不動產:現地查看,並利用查閱地籍謄本方式,核對地籍資料與
        財產帳資料是否相符,據以釐整產籍資料,掌控實際管理使用情
        形。
  (二)動產:列印財產盤點清冊,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使用人或保管人
        就經管財產先行清點查對。
  (三)有價證券及權利:核對相關資料與財產帳資料是否相符及憑證收
        發情形,據以釐整產籍資料,掌控實際管理使用情形。
  (四)盤點項目:
        1.帳物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
        2.財產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
        3.是否有閒置未使用及遭他人占用之財產。
        4.財產增減及移動是否辦理異動登記。
        5.財產是否有貼財產標籤,財產標籤內容是否與財產清冊符合。
        6.報廢財產之後續處理。
  (五)由秘書室將組成盤點小組,並按預定時間、地點實施盤點,保管
        人或保管單位指定人員應配合辦理。
  (六)時程:
        1.第一次:每年度 6月30日前。
        2.第二次(針對各科室新增財產):第一次盤點後,每年度12月
          31日前。

五、盤點人員編組:
    ┌───────┬───────────────────┐
    │單位          │任務                                  │
    ├───────┼───────────────────┤
    │秘書室主任    │綜理督導各項財產清查盤點業務。        │
    ├───────┼───────────────────┤
    │秘書室股長    │協助主任協調督導各項財產清查盤點業務。│
    ├───────┼───────────────────┤
    │財產管理人員  │1.主辦各項財產清查盤點業務。          │
    │              │2.產製盤點紀錄及各類財產報告表。      │
    └───────┴───────────────────┘

六、盤點結果處理及追蹤列管:
    盤點小組實地盤點後,將盤點情形及盤點結果至財產管理系統產製盤
    點紀錄,就各類財產分別列印報告表陳報局長,如有帳務不符情事,
    應查明原因,並持續列管,依規定追蹤處理。

七、管制考核:
  (一)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
  (二)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
        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三)辦理財產租借、委託經營管理等事項時,應將相關單據、契約等
        資料列冊保管完妥,其內容應詳實記載,不可疏漏。
  (四)財產如有損毀,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
        者,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
        然損毀者,應依照審計法規定加予切實調查,餅檢具處理意見依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動產報廢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期限報市府轉請
        審計機關審核。
  (五)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
        減之登記。
  (六)閒置且已無使用需要之財產,應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註記「閒置
        未用」,供其他有公用需要之機關辦理移撥使用。
  (七)閒置未用動產置於財產系統「跨機關閒置動產查詢」項下,經過
        14個工作日,仍無其他機關學校需用,或已逾財產使用年限動產
        且不堪使用,經奉准報廢,應依照「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經管
        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財產使用或保管人員對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掉換、擅為收益、
        出借、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情事,或有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
        、毀損不即時申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八、執行本計畫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