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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沒入車輛拍賣及委託廠商銷毀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於新北市境內,查獲本條例第二章規定應沒入之車輛,應由本處拍
    賣或委託廠商代為銷毀;本處管轄之違規車輛,在新北市境外經查獲
    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罰機關代為處理。

三、受託廠商收受沒入之車輛時,應逐車拍照、過磅登記後,開立收據連
    同照片等相關資料交付移送單位。

四、受託廠商對於沒入之車輛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換車輛
    (含其零件),並應保持原車輛完整無缺,如有損失應負相關法律責
    任。

五、本處對於沒入車輛之違規案件,應於裁決或判決確定後擇期辦理拍賣
    或銷毀作業,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其不適合公開拍
    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銷毀時通知受託廠商及監毀人員辦
    理銷毀作業。

六、委託廠商進行沒入車輛銷毀作業時,應通知本處政風人員,必要時得
    請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會同監督銷毀。

七、銷毀沒入之車輛時,應由各相關監毀機關當場核對、清點車數、車類
    無誤後由受託廠商當場將車輛引擎、主要車軸、大樑、車輛外身、汽
    缸主體、變速器外殼、差速器外殼、避震系統、輪圈、煞車系統、動
    力器具等零件予以切割或撞擊破裂,使達不堪使用程度後,由本處拍
    照存證並作成監毀紀錄。

八、經銷毀之沒入車輛,由本處依廢鐵實際重量,按委託契約約定價格售
    與受託廠商。

九、拍賣或銷毀沒入之車輛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庫,其搬運費用、壓毀工
    資及其他必要費用由本處依相關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