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館長與民有約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
    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二、辦理時間: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
三、受理名額:以十名額滿為止,保留五名額予身心障礙民眾預約登記,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受理程序:
  (一)採事先預約報名登記,報名表請於開館時間內至本館服務臺索取
        ,或由本館網站列印使用,填妥之報名表請直接交回服務臺,或
        傳真(0二)八六七七四一0四
  (二)如當月受理預約登記額滿,則依序往後登記。
  (三)本館將於約見時間前告知約見之時間、地點、號次、連絡人、電
        話,請預約民眾於約見日依號次候談。
五、約見通知: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
  、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電話等。
六、凡民眾對館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館長,惟
    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陳情案已在限期處理中者。
  (四)非本館權責案件。
七、約見預備: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單位,俾
    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單位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
    題。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定時限內將辦理
    情形答復陳情人。
九、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
    核等事項之辦理。
十、館長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
    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十一、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