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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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文物典藏相關事項,特
    設立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館典藏文物之收購、借用及受贈等審議與鑑價事項。
  (二)本館典藏文物之維護及保存等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館典藏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館館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館館長就符合下列資格人員聘兼之: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金屬工藝、自然生態、地質學、藝
        術人文研究或教學五年以上,近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
        、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 5年以上,近 5
        年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10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10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 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委員不得逾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設執行秘書 1人,由本館教育規劃組組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負責處理業務。

六、本會會議依事實需要召開之,每次審查案依典藏文物之類別邀請該類
    之委員出席。

七、本會會議應邀請委員 7人以上,且應邀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
    規定為之;本會委員對於會議內容並有保密之義務。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臺北縣政府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