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加強推展古蹟文化、倡導藝文活動及有效管理國定古蹟
林本源園邸(以下簡稱本園)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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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園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舖石廣場。
(二)汲古書屋及方鑑齋(含戲臺)。
(三)來青閣(含開軒一笑及左、右小院)及香玉簃。
(四)定靜堂及月波水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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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園場地開放、休館及場地使用時間,由本園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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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園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及場地使用切結
書,送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准者,
應於使用前三日,依新北市國定古蹟林本源園邸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
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大型活動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本園各場地者,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工作人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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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
損,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
,經使用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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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
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局因辦理活動或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使
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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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園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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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本園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架設燈光、音響、舞台等各項佈置,應先經本局同意,並
妥善處理古蹟保護措施。
(二)申請人在古蹟建築範圍內拍攝影片時,嚴禁有下列情事,並應自
備消防器材,以維護歷史建築之安全:
1.污損歷史建築形貌(如攀登樑柱屋頂、塗抹油漆等)。
2.添加附著物,在本園場地所有硬體設施,進行侵入性施工及裝
潢。
3.引燃火種、製造火花、爆炸效果等。
4.其他足以造成歷史建築毀損之行為。
(三)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借用期間應降低拍攝所造成之噪音,以維護周邊
居民之安寧。
(四)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所需之水、電需自行申請臨時水電錶,支
應使用期間之水電費用,不得至本局所設之管理室使用水電。
(五)申請人之各項器材及物品應自行保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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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園各項設備及
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使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
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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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本園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
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局同意,並遵守
本局所訂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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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
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
守本園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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