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小隊長隊員定期調動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本局為安定所屬外勤同仁工作與生活,配合小隊長晉陞配賦及警察特
    考錄取之新進人員分發配賦作業,訂定本處理原則,以建立本局外勤
    同仁各大隊間定期調動機制。

貳、基本原則
一、本局小隊長定期調動作業配合小隊長晉陞作業辦理,隊員定期調動作
    業配合新進人員分發配賦作業辦理。
二、本調動作業以本局各大隊間調動為原則,參加人員依意願填寫欲調任
    之大隊,不可指定調任至特定分隊。為利本局各課、中心、場業務推
    展,支援各課、中心、場之同仁不得參加本調動作業。
三、各大隊配置人力之缺額由參加定期調動作業人員依其當年度警察人員
    升職資績計分排序及其志願先行調整調動,再由晉陞人員或新進人員
    補充之。如大隊配置人力已無缺額,申請調動至該大隊人員留任原大
    隊,該大隊亦不補充晉陞人員或新進人員。

參、參加調動人員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局現職外勤小隊長及服務滿二年之現職外勤隊員為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調動:
  (一)已申請當年度或下年度退休之人員。
  (二)最近二年考績皆列乙等者。
  (三)最近三年處分累積達記過二次者。

肆、辦理程序
一、於辦理小隊長晉陞配賦、新進人員分發配賦前,由各大隊、各分隊同
    仁有意參加調動人員提出申請。
二、依參加人員之警察升職資績計分及志願彙整後,提出擬調動名冊,陳
    局長核定後發布調動。

伍、本原則奉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