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
    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規範之規定,特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簡任層級以
    上長官擔任,各內勤單位由股長層級以上人員一人擔任小組成員。召
    集人得視鑑定案件之內容,個案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以廣徵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
    事務;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檔案管理人員辦理。

四、本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檔案管理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簽請
    機關首長核定召開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為有必要者。
  (六)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七)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五、本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經全體成員過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