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開發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暫行出租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開發興建之臺北縣五股工業區(以下簡
    稱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以下簡稱本廠房)之出租事宜,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及本
    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廠房之出租事項,本府得委託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
    工公司)辦理。

四、本廠房之暫行出租以單元為單位,不得要求分割,其標示與圖說列載
    於本廠房出租手冊內,申請人應先赴現場勘查。

五、申請人申請承租本廠房,單元數不限。

六、本廠房之公共設施依本府核定之圖說辦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增設任何
    公共設施。

七、申請人以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稱
    之興辦工業人(指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
    、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
    構)為限。

八、申請人承租本廠房,不得從事五股工業區不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九、申請人非經本府同意,不得將其承租廠房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
    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十、申請人自申請本廠房之日起,於未完成承租手續前,除依法更名外,
    不得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

十一、申請人應檢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榮工公司申請承租:
    (一)租購五股工業區第二批廠房申請書(表格由榮工公司提供)。
    (二)申請標的樓層平面圖。
    (三)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書(非工廠類免附)。
    (四)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書(非工廠類免附)。
    (五)污染防治說明書(表格由榮工公司提供)。
    (六)申請人資格證明:
          1.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
            人身份證影本。
          2.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檢附身份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應檢附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承租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承諾書(表格由榮工公司提供
          )。
    (八)繳納承租廠房年租金百分之三保證金繳款憑單影本(應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繳納,帳戶: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存帳號:第0七一一一九九00七四五號)。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加蓋公司商號及代表人印章,
      或事業機構關防及代表人印章,影本並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十二、申請案件由榮工公司受理並辦理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
      轉送本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審查小組得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調整其申請單元或位置,
      申請之單元或位置以審查核定結果為準。

十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榮工公司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承租。已補正案
      件經審查小組複查後通知再補正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承租資格
      。

十四、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所需用水電量及排放之廢(污)水量,原則上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來水用水量每日每單元廠房不得超過七.五立方公尺。
    (二)用電量每單元廠房不得超過九十瓩,廠房地下室設有受電室及
          配電室,供臺灣電力公司裝置變電器,基本電源為三相四線二
          二0V/三八0V,提供負載可達九十 KVA 線路至各廠房分電
          箱,工廠用電由廠商逕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
    (三)廢(污)水排放量每日每單元廠房不得超過七.五立方公尺,
          各廠房單元設有工業廢水排放口,工業廢水經由排放管線納入
          五股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各廠房工業廢水排放水質應符合五
          股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污水納流水質限制之規定。
      申請人用水、用電量及廢(污)水排放量超過前項標準者,得不准
      其承租;惟申請人經洽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五、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所產生之廢(污)水,應申請納入五股工業區污
      水處理廠處理,並依核定之五股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按月繳交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含負擔污水廠建設費用);其排放
      之廢(污)水量大於前點規定之標準或排放水質超過污水處理廠之
      進廠限值者,另依該費率分級徵收之。

十六、本廠房依第十二點規定程序辦理暫行出租後,如有剩餘未出租之廠
      房,不再公告,由榮工公司依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之先後順序受理
      申請,至租完為止。

十七、申請人承租本廠房之租賃期限以年為單位,最短不得少於一年,最
      長不得超過十年。
      申請人為續租之必要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榮
      工公司提出申請,經函轉本府核准後,得優先續租。

十八、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應繳價款,包含租金及擔保金。

十九、本廠房年租金以廠房售價之百分之七之年租率計算,申請人得享有
      第一、二年租金六折,第三、四年租金八折之優惠,第五年起回復
      原審定租金。
      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承租(含已承租)者,則
      享有第一、二年租金五折,第三、四年租金六折,第五、六年租金
      八折之優惠,第七年起回復原審定租金。
      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未依前項規定享有租金折扣優惠之部分者,得依
      租金折扣由高至低之方式優先補足。
      本廠房租金及售價,如因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本府得再審定
      調整之。

二十、擔保金按二個月租金同額計算,於租約終止且無違約須扣除擔保金
      之情形者,全額無息退還。

二十一、申請人經核准承租後,榮工公司應七日內通知申請人繳款。

二十二、申請人應於榮工公司繳款通知日起三個月內繳清等同三個月租金
        之使用費。
        申請人繳清前項使用費後,應與榮工公司辦理廠房點交,並填具
        廠房點交紀錄表。
        使用費之計算,自點交日起至租賃契約生效日止。剩餘之使用費
        無息抵充租金。
        申請人並於接獲榮工公司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指定行庫
        帳戶繳納第一期租金並依相關規定繳交擔保金後,與本府簽訂租
        賃契約,原繳保證金無息抵充應繳租金,逾期未繳款視同放棄,
        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申請人並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交當期租
        金。
        榮工公司依本府審定本廠房之租金計算申請人應繳納年租金金額
        後,由榮工公司與申請人協議選擇以季繳或年繳為期之原則收繳
        租金,必要時本府得依申請人個別需求情形核定分期繳納方式。
        第四項租賃契約,申請人為法人者,應以其法定代表人為連帶保
        證人,若法定代表人無法為連帶保證人時,申請人應提出一名經
        本府同意之第三人為連帶保證人;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覓妥經
        本府同意之第三人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履行契約及賠償責任
        。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者,得免除連帶保證人。
        榮工公司得優先考量申請人之便利向本廠房所在地管轄法院或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各該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自公證之
        日起生效,所需費用由簽約雙方平均負擔。

二十三、申請人未按時繳納租金時,應依下列規定累計並繳付逾期之違約
        金:
      (一)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未繳首月月租金金額部分
            加收百分之五。
      (二)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未繳首月月租金金額部分
            加收百分之十,並按未繳次月月租金金額部分加收百分之五
            。
      (三)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按未繳首月月租金金額加收
            百分之十五,並按未繳次月月租金金額加收百分之十,另按
            未繳第三個月月租金金額加收百分之五。
        申請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四個月者,除追繳其使用期間租金及按
        未繳各月租金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外,本府得終止租約。

二十四、申請人經榮工公司通知繳款日起至租賃契約公證前放棄承租或未
        於期限內繳款、簽約、公證者,取消其承租資格。其原繳保證金
        不予退還,解繳臺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開發管理
        基金)。
        申請人於租賃契約完成公證後,放棄承租或經本府終止租約者,
        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開發管理基金,其餘已繳款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當期租金自放棄承租或終止租約之日起,按當期賸餘月數折
            算,無息退還。其賸餘月數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
            入。
      (二)已繳擔保金扣除依第三十八點規定之處理費用後如有餘款無
            息退還。

二十五、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申租案件自收件起至接獲榮工公司繳款通知之日前,自動申
            請放棄承租者。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未准承租或取消承租資格者。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應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十六、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本廠房其他單元者,應於接獲原租賃標的繳
        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及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並
        以一次為限,換租後租售價金增加部分,應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
        金。

二十七、申請人於其原繳保證金解繳日起一年內,重新申請承租本廠房其
        他單元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抵充新承租案應繳之租金。

二十八、依第二十六點規定申請承租本廠房再放棄承租者,除沒收其新繳
        之保證金外,該申請人不再適用第二十六點之規定。

二十九、申請人承租本廠房己按照核定計畫使用且無違反租賃契約,其有
        意承購原承租廠房者,得於契約期滿前優先申請承購。

三十、申請人依前點申請承購時,應檢具申請書並繳納承購廠房出售價額
      百分之三保證金之繳款憑證(應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繳納
      ,帳戶: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存帳號:第0七一一一九九0
      0七四五號)向榮工公司提出申請經初審無誤後,轉送本府審查小
      組審核。

三十一、申請人承購本廠房(含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價款與開發管理基
        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廠房(含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售價按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
            月經濟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審定之價格,並自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加計成本利息至本府通知繳款日止。
      (二)臺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廠房及土地出售價格之百分之
            一計算。
      (三)營業稅按建築物價款之百分之五計算。

三十二、申請人得於租期屆滿前承購原承租廠房或轉購其他未租售單元廠
        房,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抵充應繳價款。承(轉
        )購後之租金計算至繳清廠房價款與開發管理基金之日止。
        申請人轉購其他未租售單元廠房時,其原承租廠房應依租賃契約
        規定辦理恢復原狀騰空交還,並結清承租期間相關款項。

三十三、申請人經審查小組核准承購後,榮工公司應於接獲審查小組核准
        承購會議紀錄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繳款。
        申請人應於接獲榮工公司繳款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指定行庫
        帳戶繳清廠房(含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價款及開發管理基金。
        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

三十四、申請人因故須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切結負擔延期期間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
        超過三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原繳保證金不
        予退還,解繳開發管理基金。

三十五、申請人繳清本廠房(含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價款與開發管理基
        金後,由榮工公司函轉本府辦理終止租賃契約,並製發廠房及土
        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件,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各項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如向行庫辦理貸款者,榮工公司得配合放款行庫貸款辦法
        之規定,將其產權移轉證明書件送請放款行庫代辦產權移轉及抵
        押權設定登記。

三十六、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廠
        房:
      (一)違反租賃契約或符合本租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者。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者。
      (三)違反第八、九點規定者。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十七、申請人終止租約,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榮工公司,函轉本府
        備查,租金計算至終止契約當月之最後日;其餘已繳租金按當期
        賸餘月數折算,本府無息退還。

三十八、本府依第三十六點規定被終止租賃契約時,申請人已繳交之擔保
        金概不退還。

三十九、申請人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未辦理續約手續、租期屆滿前放棄承
        租者或經本府通知終止租約時,應於租約屆滿或終止之日起一個
        月內,將租賃廠房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若遷
        出時仍有留置物須清除者,均視為廢棄物,榮工公司得逕代為清
        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拒不繳納者,自已繳租金或擔保
        金項下扣抵。

四十一、申請人於承租廠房內安裝電話及其他裝修設施時,應依照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其費用自行負擔,並自點交日起至租期屆滿或期滿
        前終止租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租賃廠房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並
        應負擔本戶於交還前之水電費及其它費用。

四十二、申請人未辦妥交屋手續前,不得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安
        裝機器。

四十三、申請人承租本廠房自點交之日起,對廠房內一切設施應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使用並負責保管與維護,並不得改變廠房結構及原有
        配置。租賃期間其設施如有損壞,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修復。
        其有交屋時已存在之瑕疵,應由榮工公司負責修護者,申請人應
        於點交廠房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榮工公司。

四十四、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規定申請納入工業
        區廢(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其排放水質應符合臺北縣五股工
        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公告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後始
        得排入。
        申請人經服務中心拒絕其廢(污)水排入者,應先經服務中心同
        意後,依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排放許可,並自行埋
        設專管排放至工業區外之承受水體。
        有關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使用管理,應依工業區污水處理廠
        操作管理要點及五股工業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四十五、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所排放之廢氣及產生之噪音、廢棄物,應依照
        各相關法規辦理。

四十六、申請人及其員工不得占用或損害本廠房之任何公共設施;違反者
        應負責賠償。

四十七、本廠房消防安全採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配置,如屬高度危險工作場
        所者,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增置必要安全設
        備,並經權責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准登記;設備增加之費用,概
        由申購人自行負責。

四十八、申請人應繳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各項費用。

四十九、申請人應書面承諾願遵守本廠房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管理規約,
        並負擔其管理費。

五十、申請人承租本廠房,應書面承諾確實遵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十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承租前,應詳閱本府提供之租賃契約書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