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得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天然災害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事項。
  二、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振動管制及基隆市污染防
      制基金等事項。
  三、水質及土壤防治科: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規劃科:廢棄物管理規劃等事項。
  五、環境檢驗及安全衛生科: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
      他環境品質檢驗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六、廢棄物處理科:廢棄物處理場(廠)及環境保護設施闢設、營運及
      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新聞、公共關係、車輛
      管理、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本局設清潔隊,辦理廢棄物清運處理等事項,得分設區隊。

  本局置秘書、技正、科長、隊長、場(廠)長、區隊長、專員、科員、
  稽查員、技士、技佐、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置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