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政府為推展兒童福利之托育服務,設基隆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
  本所)。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社會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育組  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行政組  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本所置組長、保育員、書記及護士。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