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科:掌理蒐集、整理、保存、傳播、提供各項圖書資訊與
      地方文獻,地方文學之調查研究出版,公共圖書館之營運管理,各
      區圖書館之輔導,推廣圖書館利用素養教育並推展地方文史工作及
      其他圖書資訊等事項。
  二、展覽藝術科:掌理展覽與視覺藝術之策劃與推動,典藏品之蒐集、
      研究、保存,展覽館場之設置、營運與輔導及公共藝術之推動等事
      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之營運管理,音樂、戲劇、舞蹈、電影等
      藝文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表演藝術資源之蒐集、整理、保存及研究
      ,表演藝術人才之培育,演藝事業輔導管理。
  四、文化發展科:掌理文化藝術活動及制度之研究與推動、資訊之彙整
      、流通、保存,國內外文化交流、社區總體營造、藝文研習、義工
      組訓及文化藝術基金會輔導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
      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指定
      、登錄、調查研究、保存、維護及推廣傳習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研考、法制、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庶務、工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業務等事項。

  本局置科長、科員、技士、技佐、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