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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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安置攤販、美化市容,以提昇市民
生活品質,設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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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置管理員,承市長之命,業務上並受本府產業發展處之指導、監督
,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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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六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六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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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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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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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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