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頓安置攤販、美化市容,以提昇市民
  生活品質,設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市場置管理員,承市長之命,業務上並受本府產業發展處之指導、監督
  ,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市場管理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六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六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