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政府為推動全民體育,設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教育處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場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研究發展、輔導及體育場地、設備之
  管理、維護等事項。

  本場置幹事及佐理員。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場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