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管理,充分發
    揮其使用功能及防範不當使用,依據警察直權行使法第十條,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府編列預算及政府機關補助、民
    間捐助、治安要點、偏僻巷道等公共處所之錄影監視器材。
三、錄影監視系統財產建置單位,應負責保管維護事宜。四、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基於維護權益所必要,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
    資料,應指明特定調閱時段並附理由,向保管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經保管單位主管同意,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需複製影像資
    料,應取得本府警察局同意書後,再向保管單位提出,並酌收工本費
    。
五、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之需要,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
    存之影像資料,保管單位應配合辦理。
六、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應妥為保管,如有行政疏失,
    依相關規定懲處。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