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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基隆市辦理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
    定訂定之。

二、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之成績乃依據各區公所實際開會情形及填報各
    項報告、資料評定之,其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一)會場設備及佈置:10分。
  (二)公民出席情形:30分。
  (三)開會程序是否依規定進行處理(「基隆市辦理里民大會暨基層建
        設座談會自治條例」及「會議規範」)運用情形:15分。
  (四)區公所督導人員督導情形:10分。
  (五)里幹事編組支援情形:5分。
  (六)會後各項應報書面資料是否準時函報及其內容是否詳實:15分。
  (七)里民大會議決案處理情形:15分。

三、獎懲: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經考核後獎懲如下:
    ┌────┬───────────────┬───┐
    │        │獎懲標準                      │備考  │
    │名次    ├────┬────┬─────┤      │
    │        │區長    │民政課長│業務主辦人│      │
    ├────┼────┼────┼─────┼───┤
    │第一名  │記功乙次│記功乙次│記功兩次  │      │
    ├────┼────┼────┼─────┼───┤
    │第三名  │嘉獎乙次│嘉獎乙次│嘉獎兩次  │      │
    └────┴────┴────┴─────┴───┘
  (一)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區長、民政課長申誡乙次、業務主辦
        人申誡兩次。
  (二)五十分以下者,區長、民政課長申誡兩次、業務主辦人記過乙次
        。
  (三)未依規定辦理里民大會或會後議決案未依規定函報列管者,區長
        、民政課長、業務主辦人、該里里幹事依情節予以懲處。
  (四)里長無故不依規定召開村,應由該里里幹事依規定代為召集。
  (五)辦理動態里民大會,將不予列入獎勵與補助。

四、本獎懲要點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