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巿農藥販賣業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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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之收費事宜,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本府依基隆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辦理農藥販賣業執照之核
  發、補發及換發,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行政規費:
  一、農藥販賣業執照新核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執照遺失(毀損)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登記事項變更換發執照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但公司地址、負責人變
      更及製造廠地址整編者,不在此限。

  因主管機關證照格式變更而換發者,免收取費用。

  本收費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
  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