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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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
    要點」設立基隆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菸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檢查。
  (三)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五)其他相關查緝事項。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委員九人,由財
    政處處長、副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消
    防局局長、產業發展處處長、行政處處長、消保官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
    主管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四人,由財政處、衛生局各派三人,警察
    局派四人,環境保護局、消防局、產業發展處、行政處各派一人兼任
    。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由秘書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隨時
    召開。前項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市警察局
    各分局及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行文以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提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