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行政罰鍰清理業務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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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之清理,據以
    辦理行政罰鍰業務考核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執行單位因承辦人員及主管行政怠惰有應作為而不作為,致行政罰
    鍰歲入流失,情節重大者應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懲處。

三、於每年度結束後,由各執行單位以前一年度行政罰鍰清理執行成果,
    各依業務特性自定考核權數,作成考核記錄表(如附件),由本府財
    政處彙總陳核。

四、考核項目如下:
  (一)裁罰案件執行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各執行單位依行政罰
        鍰執行情形計算執行率。
  (二)裁罰案件管理情形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五由本府財政處依各執
        行單位實際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情形計算。
  (三)其他占考核成績百分之五由各執行單位就該單位特殊績效事項予
        以計算。
    考核細項內容如考核紀錄表。

五、各機關依考核結果,並依下列獎懲標準,對執行清理相關人員予以獎
    勵或懲處,但受獎勵單位其清理金額總計不得少於新台幣十萬元(含
    ):
  (一)考核總分九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乙次,科長及單位
        主管嘉獎二次。
  (二)考核總分八十九分以下,八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二
        次,科長及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三)考核總分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一
        次。
  (四)考核總分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含)以上者,不予獎懲。
  (五)考核總分五十九分以下,五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申誡二
        次,科長及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六)考核總分四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員記過乙次,科長及單位主管
        申誡二次。
    本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之獎懲,由警察局自行研擬獎懲規定報府核備
    後實施。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