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及依據
為遏止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及國有不動產被占用情形繼續擴
增,及確實掌握被占用不動產資料並加強處理,爰依「基隆市市有不
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基隆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及財
政部所訂「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國有公用被占用
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計畫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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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清理範圍及期程
一、清理範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及國有不動產。
二、清理期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被占用市有及國有不動產之清理係為經常性業務,管理機關(單位)
應依各業務狀況自訂土地使用情形巡查計畫,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土地巡查,並製作巡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各機關辦理
巡查情形,由本府財政處列入年度財產檢核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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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清理程序
一、實地調查作業
(一)由經管機關(單位)自行排訂期程實地調查土地使用現況,拍攝
現場狀況並製作巡查紀錄。遇特殊情況無法查明者,應註明其原
因或另案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協助勘查。
(二)經管機關(單位)於實地調查時發現疑有被占用情事者,無法確
定是否占用或占用面積有爭議之案件,可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鑑界或分割複丈並估算占用面積。
二、經地政機關測量確定有被占用情事,應蒐集下列相關資料:
(一)請領被占用之不動產相關地籍資料:如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平面圖、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
(二)請領占用人及實際使用人之基本資料:房屋稅籍資料、戶籍資料
、用水、用電等資料。
(三)現場訪查占用人:詢問是否曾取得合法使用關係,倘無法確定使
用人,必要時可請管區警察協助戶口調查。
三、建立被占用不動產資料
(一)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如有被占用情形,請依財政部所訂「強化國有
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
處理計畫(範例),自行訂定「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
理計畫」,並按期填製「經管84年 1月以後發現國有公用被占用
不動產處理情形明細表」,免備文逕送本府財政處彙整轉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
(二)經管之市有公用不動產(含宿舍房地)如有被占用情形,請依「
基隆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基隆市市有眷舍房地處
理自治條例」,自行訂定「市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
畫」(可參酌上述「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畫」範
例),並按期填製「經管市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明細表
」,免備文逕送本府財政處彙整。
(三)經管市、國有不動產倘同時有被占用情形,請按土地、建物權屬
分別查填明細表;如有經管市有房屋、國有土地同時被占用,其
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畫請分別列明土地、建物權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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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處理原則
一、市有宿舍房地(含基地為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方式
各機關學校對於經管宿舍使用情形應實施檢核,如現住人調職、離職
、退休或遺眷續住資格變化為非合法現住人時,應即發函通知其於三
個月內返還宿舍,倘逾期拒不返還,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並提返還不
當得利之訴。
二、市有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方式
(一)政府機關占用:
占用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而使用者,管理機關(單位)應通知
占用機關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二十七
條及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或無償
劃分原則等規定辦理撥用或依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
辦理借用手續。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者,得循序陳報本府,報請
該管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二)被私人占用
1.協調占用人騰空返還土地
管理機關(單位)應發函通知占用人限期騰空返還土地,並依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騰空返
還期限,得斟酌占用實際情形決定,但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及減收或免收適用條件,依照基隆市市有不
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2.以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暫按現況列管處理
管理機關(單位)對經管土地應依計畫用途規劃使用,在尚未
有開闢利用計畫或不影響公務使用且無水土保持、環境景觀、
公共安全及其他市政建設計畫考量前,得由占用人立具切結書
(併附地上物照片),送交管理機關(單位)評估無妨礙上述
情形後,循行政程序陳報上級機關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加會本
府財政處),以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方式,函請占用人繳清最
近 5年使用補償金後暫按現況列管,管理機關並應定期巡查檢
視,如占用人有增、改建等擴大占用行為,應即強制收回,以
保障本府權益。管理機關(單位)嗣後應定期製發使用補償金
繳款單函請占用人依限繳納,占用人如未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
,應即強制收回。
3.占用人拒不配合騰空返還土地或無法以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暫
按現況列管方式處理者,管理機關(單位)得斟酌占用情節擇
下列方式處理:
(1)占用情形有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通知或協
調主管機關(如建築、水保、環保等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2)研提民事訴訟: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訴請法院排除
占用,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使用
補償金。
(3)研提刑事訴訟:以占用人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
罪嫌,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或逕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提起告訴。
三、市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方式
(一)市有非公用土地經發現有被占用事實,如占用情形不妨礙都市計
畫,且占用人已繳清五年使用補償金,符合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但書逕予出租規定者,得准予辦理租用。
(二)占用人符合上述出租規定,且按期繳納使用補償金,因故未配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者,為疏解訟源,由本府財政處按現
況列管,繼續加強輔導該占用人提出申租以取得合法使用權源,
納入正常管理。
(三)占用人符合上述出租規定,但拒絕繳納使用補償金者,由本府財
政處按現況列管,並以訴訟方式追討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礙於人
力、經費有限,進行訴訟之優先順序,按都市繁榮程度、地形、
面積、價值、使用補償金多寡、占用複雜情形排定。
(四)占用人不符合上述出租規定,又拒絕繳納使用補償金,且不願自
行拆屋還地者,比照上述二、(二)、3 循公權力拆除或民、刑
事訴訟方式處理。
四、國有不動產被占用之處理
(一)被占用國有不動產,仍有目的事業使用計畫者
1.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國有土地被中央政府機關占用,仍有
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占用機關騰
空遷讓或為其他適法處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得循序陳報
本府,報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助解決。
2.經管之國有土地為私人占用,應通知占用人停止占用行為,限
期自行拆除、騰空遷讓地上物,交還所占不動產,並依民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與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
四點規定向占用人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3.逾期未自行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國有土地者,比照上述二、
(二)、3 循公權力拆除或民、刑事訴訟方式處理。
(二)被占用國有不動產,已無目的事業使用計畫者
1.政府機關占用者
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通知占用機
關辦理撥用。占用機關不配合或無法辦理者,除已闢建作為公
共設施,且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可循序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外,仍
應洽占用機關騰空歸還,並依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第四點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但於中華民國98年 9月24日前占
用者免收),必要時訴訟排除之。
2.非政府機關占用者:
(1)查明財產取得來源及占用時間之水電等證明。
(2)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得現狀移交
規定者,循序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按現狀移
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3)不符合得按現狀移交規定者,比照上述二、(二)、3 循公
權力拆除或民、刑事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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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制考核
一、列管處理成果
(一)市有宿舍房地
管理機關應按季(三、六、九、十二月)於「全國宿舍管理系統
」線上申報經管宿舍(含押、租及借用等)及被不合規定占用處
理情形季報表及清冊等資料,並於次季開始後 3 日內列印系統
相關紙本報表免備文逕送本府財政處彙整處理成果,轉報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二)市有被占用土地
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七月十五日前將被占用市
有土地處理成果情形函報本府財政處彙整列管。
(三)國有被占用不動產
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七月十五日前將被占用國
有不動產之處理成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定格式陳報本府財政
處核轉該局彙整。
二、獎懲
本案執行情形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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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處理經費來源
管理機關(單位)清理被占用土地之人力及經費,由現有員額及預算
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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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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