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商品標示業務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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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促進商品正
    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護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
    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執行要點主管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協辦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市各區公所應依本府訂定之年度商品標示執行計畫,配合執行商品
    標示業務查核。

四、商品標示執行計畫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機關。
  (四)執行方式。
        1.抽查方式。
         (1)一般性抽查。
         (2)專案性抽查。
        2.抽查數量。
          依本市各區商業登記家數訂定每月應抽查件數。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

五、本市各區公所每月依商品標示執行計畫至所轄地區販售相關商品店家
    執行抽查後,於次月三日前將抽查結果紀錄表送本府產業發展處彙辦
    。

六、各區公所協助抽查祇為商品標示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形
    式抽查,不涉及內容物實質查驗;另如發現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規
    定請通報本府查處。

七、本市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每年舉辦各項活動時,應配合辦理至少一次
    商品標示政令宣導。

八、本府每年辦理各區公所商品標示業務之執行成效考核,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獎懲:
  (一)抽查件數達成率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
        承辦員各嘉獎二次。
  (二)抽查件數達成率百分之一百以上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
        員各嘉獎一次。
  (三)抽查件數達成率百分之六十以下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
        員各申誡一次。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