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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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政府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基隆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金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法。

  凡全家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本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包括補校及研究所學生)家境清寒符合本條甲、乙各款之標準且未享
  有公費待遇亦未領其他獎學金者均可申請。
  甲:成績標準
    1.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
    3.體育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4.各科成績必須在六十五分以上。
  乙:家境清寒標準
      經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或列為貧戶經區公所證明者。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左:
  一、高中、高職(含補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以一四0
      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三、000元。
  二、大專院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含研究)
      學生以三十五名為限,每學年每名五、000元。

  獎學金本每學年申請一次,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逾期不
  予受理。

  申請手續:
  一、填繳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繳送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繳送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
  四、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證明書,由校長在在學證明(或
      學生證影本)書上加註並蓋章證明即可。
  前項各件由申請人繳送肄業學校初審,合格者造名冊一份於期限截止前
  彙送本市教育局學管課。

  凡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組織規則
  另定之)。

  前項獎學金審查每年開會一次核定全年名額後發給獎學金。

  申請獎學金學生凡已享受公費者不予發給,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
  ,應就其中家境較貧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本辦法經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