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綜合體育場棒球場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要點依據基隆市立體育場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立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以提供市民體育活動,增進棒球運動
  為宗旨,其使用管理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凡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本場設備,必須先徵得基隆市立體育場同意,並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須備正式公函並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使用前向基隆市立體
      育場申請,如需出售門票或免費使用者須轉呈基隆市政府核准後,
      由基隆市立體育場通知使用單位辦理使用手續。
  二、個人申請使用時,可逕向本場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使用本場場地設備每次申請以七天為限,如需繼續使用,應另辦理申請
  。

  本場開放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半,雨天暫停使用。

  凡使用本場場地設備者,應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其標準如下:
  一、出售門票者,繳付售票百分之十,並預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
      預繳金及場地保證金貳萬元整。
  二、出隻門票之使用單位,應將左列遵守事項印入、入場人數不得超出
      座位表容量,其入場券加印本場「場籤」。
  (一)請勿進入競賽場內。
  (二)請勿隨意(吐)丟煙蒂及檳榔。
  (三)請共同維持秩序,愛護公物。
  三、不出售門票者應繳納場地及設備維護、水電及清潔費。每日壹仟伍
      佰元整,練習性質者每隊每小時以壹佰伍拾元計算。
  四、下列單位舉辦活動及比賽時得免收規費:
  (一)基隆市政府所主辦之棒、壘球活動。
  (二)本市體育會所屬棒、壘球委員會所主辦之棒、壘球比賽活動(限
        不出售門票)。
  (三)本市代表隊及各校代表隊集訓練習時。
  五、申請免費使用單位,須預繳清潔保證金參仟元,並於場地使用後第
      二天負責清理完畢,否則其保證金由本場充作僱工清潔費,由單位
      不得異議。

  借用單位如征收廣告費時,應繳納其盈利十分之一。

  本場所收場地及設備維護、水電、廣告及清潔費等,悉數解繳公庫並納
  入地方預算處理。

  凡個人舉辦棒、壘球比賽,應照政府規定向各級教育機關核備方得辦理
  申請使用手續。

  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含海報)須經本場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
  更動。如有損壞應照原修護或照時價賠償。

  本場體育器材僅供本場自辦之體育活動使用,如有不易損壞之器材,本
  場可酌提供借用,但借用器材一概不得攜出場外,如有損壞應照時價賠
  償。

  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場場地舉辦活動而引起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使用
  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申請使用單位,如有中止使用或改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期二日
  前來本場辦理退款或改期手續,途期均不予受理。

  如發生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場有權終止使用,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有違背反共國策及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場地有重要特殊用途經中央省、市政府指定者。
  三、本場認為不適使用時。
  四、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使(借)用單位不得在場內外設立臨時車輛保管及販賣部,應由本場監
  督辦理。

  使用單位如有申請中止使用或臨時改期及由基隆市立體育場中或改期之
  使用除第十四條第二款外使用單位均不得要求退還預付款項且改延日另
  由基隆市立體育場予以排定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本要點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實施,惟酌收費用部分送議會審議,本要點自
  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