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綜合體育場安樂社區網球場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凡愛好網球及軟網運動者均依照規定手續申請為本中心會。
二、本中心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另每月月費貳佰元(一次交半
    年)。
三、本中心會員日間得免費使用本球場一切設施,但夜間使用增收電費每
    面球場每小時貳佰元,並請於使用前繳納。
四、非本中心會員使用本球場每個人每面一小時壹佰元,夜間使用另收電
    費每面每小時肆佰元。
五、團體借用本球場經管理指導委員會核准者,日間每面收陸佰元,夜間
    每面收壹仟陸佰元。
六、本中心會員月費逾二月未繳者取消會員資格,如再申請復會者需繳清
    所欠會費否則以重新入會論。
七、左列人員得免費使用本球場:
(一)本中心榮譽會員,日間免費使用,夜間酌收電費。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省性比賽代表隊之選手但限日間0九:00-一七
      :00時,夜間使用酌收電費。
(三)學校為訓練選手具文申請經管理指委員會核准者但以日間一0:0
      0-一六:00時使用,夜間不得使用。
(四)本市單項委員會為辦理比賽申請核准者。
八、本球場原則上第一、二兩面為軟網使用,第三、四、五三面為硬網使
    用,但如球場空閒時得由管理人員調配使用之。
九、本球場開放間為每日0五:五0-二三:00止。
十、使用本球場均須憑會員卡或識別證,如場地擁擠時請服從場地管理人
    員調配編排使用。
十一、使用本球場均須穿運動服裝、網球鞋,力求服裝端正,否則禁止使
    用。
十二、使用本球場請服從管理人員之指示,凡不遵守球場使用規定故意搗
    亂行為服裝不雅者,管理人員得要求其退場,如情節重大者得報請治
    安單位處理。
十三、請勿亂丟紙屑、果皮、煙蒂保持場地清潔。
十四、本球除網球運動外,不提供為慶典活動,或婚喪喜慶及做為他項運
    動使用。
十五、本球場如經管理指導委員會核准借與各機關團體辦理比賽時,會員
    應暫停使用。
十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