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
    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之需要,並擬定相關實
    施計畫(含課程設計、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以落實校外教學活動之
    實施。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
    遠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
    不得強制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學校應安排相關學習活
    動。

五、校外教學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家長付費參與,隨隊之教職員
    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覈實支應。

六、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並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
    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發布之「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