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之有效使用、維護
及管理,提供教師一個完善的進修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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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1樓階梯教室、2樓多功能會議室、研習
教室、3樓電腦研習教室及本中心實體建築之內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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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場地除提供本府教育局舉辦各項研習會議活動外,凡本府府內
單位與所屬機關及市屬各級學校,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且無本管理要點
第五點者得向本中心申請免費借用。(須檢附本府主辦活動公文正本
)
(一)舉辦有關教師進修講座,提供教師進修活動者。
(二)經本府核准舉辦有關教育資訊研究之學術研討會、座談會。
(三)經本府核准舉辦之文化交流活動,有助教育文化之推廣者。
(四)經本府各府內單位及所屬機管核准之本機關內人員研習、會議及
專案簽准借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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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第三點所列單位外,其它公私立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時需檢附或出
示本府核准之公函文件正本(需先來函申請)。活動內容應與學校教
學或社會教育有關且無本要點第五點所列情事者方可申請借用。收費
額度視活動性質、時間長短、參與人數等另定合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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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借用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借用者立即取消借用
,並由申請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與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內容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五)婚喪喜慶、宗教活動、政治聚會或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推銷
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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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場地之借用以本府所屬之各級學校及本府教育局所舉辦之研習
、會議、活動為優先,其它單位機關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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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場地借用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三)晚上十六時至二十一時三十分。
(四)前項規定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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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借本中心各場地需於活動二週前完成所有預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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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借用單位如需事先佈置,應配合本中心場地空檔時間辦理,如需
使用本中心原有設備時應先與本中心協調並於申請時註明。場地布置
,應事先與本中心管理人員聯繫,不得使用雙面膠、鐵釘等不易清除
之材料;具破壞環境或危險之物品不得帶入,如因教學需要,必需派
專人管理;借用單位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中
心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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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教育局以外之單位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時,不得在中心場地內外
,以外燴方式辦理餐宴,避免造成場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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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使用本中心階梯教室場地時,應嚴格要求所屬參加研習人員禁
止攜帶茶水、咖啡等液態飲料或茶水入內使用,若發生傾倒造成地
毯污損時,借用單位須負清洗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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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對於本中心內之花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負有維護之
責,不得更改或移動任何物品設施相關位置,申請單位如有左列情
事者,本場得停止其使用,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於使
用場地時不得私自外接照明或電器設備,如需外接時,需與本中心
管理人員接洽後,徵求同意後才能行之,以維護用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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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保險及汽
機車之停放,均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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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中心各場地人數限制如左:
一樓階梯教室:一百四十人。
一0二會議室:二十八人。
二樓多功能會議室:七十人。
二0一研習教室:四十人。
二0二研習教室:四十人。
三0五電腦教室: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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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用場地應維持場地內及四周環境清潔,借用者應於活動結束一小
時內將場地打掃乾淨並恢復原狀,由本中心人員檢查完畢後方可離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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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若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因素而無法準時使用時,需重新
提出申請或與本中心協商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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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應承諾,不得未經本中心同意即私自將已辦妥承租及使用
場地之權利轉讓給他人,若經查證屬實,則視同申請單位自願放棄
場地租賃權利,其原訂申請使用的時間,由本中心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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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租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中心建築本體及
設備本身故障或損壞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全責,本中
心恕不承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由於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及
設備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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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作現場錄影或攝影、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
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場協調,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
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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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於活動當日,所有工作人員請佩帶工作證件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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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有關定期借用本中心事宜另定「借用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契
約」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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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經陳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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