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參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獎勵金發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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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參
    加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優勝者暨指導教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頒發獎勵金之比賽係教育部指導「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
    員會」辦理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三、本要點所稱優勝者暨指導教師適用於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
    市立高中)之在學學生及指導教師;指導教師限該校之現職教師或代
    理教師(外聘教師不在此列)。

四、本要點之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作品榮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10,000
        元整,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5,000元整。
  (二)作品榮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 5,000
        元整,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 2,500元整。
  (三)作品榮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發給參賽者獎勵金上限 2,000
        元整,指導教師獎勵金上限 1,000元整。

五、申請本獎勵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出具之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
        發還)。

六、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審核之。

七、為達本項獎勵金發放之激勵效果,本府得另辦理配合活動、公開頒發
    。

八、本獎勵金視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實際得獎人數按比例核發,每人每
    項比賽所得獎勵金最高上限如附表。

九、本獎勵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奉市長核示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