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及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訂定。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管理單位為交通旅遊處。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
  簡稱停車場)。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如附表。

  停車場應視其區域、流量、時段等差異性,訂定差別費率;並得採累進
  或折扣方式計費。

  停車場所在地區之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管理單位每年應調查檢
  討乙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
  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