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獎補助人民團體辦理交通暨觀光活動審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人民團
    體積極參與有關本府交通暨觀光活動並協助推動政令宣導,特訂定本
    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旅遊處。

三、補助對象為本市核准立案登記之人民團體。

四、補助事項如下:
  (一)主、承辦本府交通暨觀光活動。
  (二)配合本府推動各項交通政策及促進觀光產業發展之政令宣導及協
        助辦理相關公益活動。
  (三)舉辦有關交通、觀光推廣之教育訓練、研習等活動。

五、補助標準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
    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對於同一人民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
    為限。但經議會審議通過並編列預算之團體及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
    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除外。

六、申請補助應備函提報活動計劃(不得從事政治活動),送本府審核後
    陳市長核定,並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下列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
    請款:
  (一)其所領受之補助款,應編具收支清單、領據,連同補助款項目原
        始憑證、成果資料(含活動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
        他經本府主管機關指定相關資料送由本府審核。
  (二)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人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執行,未依計畫
    執行或有支用不當如國外旅費、購置制服、旅遊等,經查明屬實者,
    本府將予糾正並飭其改善,如未依糾正事項改善,本府將依規定追回
    補助款,並於兩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經費補助。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八、接受本府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本府得派員查核補助款使用情形及績
    效。

九、受補(捐)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一)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規劃辦理期程達成率。
  (三)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四)依規劃預期成效達成率。

十、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原補助
    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依規定繳回本府。

十一、本作業規範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