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循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政府機關(構
)及依法設立之觀光相關產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宣傳推廣政府政
策及觀光業務,以提升其於觀光服務品質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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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經政府機關立案通過之公私立團體均可申請。
(二)文宣品需符合下列項目之一,本府始受理申請:
1.政府單位推廣之觀光旅遊、觀光活動宣導:政府單位主辦、協
辦或列名指導單位之觀光旅遊活動及宣導資訊等文宣品。
2.與本府合辦基隆市觀光旅遊活動或合作性質:本府主、協辦之
活動或與本府有合作關係之公私團體舉辦之活動,且活動性質
需與基隆市之觀光旅遊推廣工作相關。
3.純屬基隆市之觀光旅遊推廣: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之基隆市觀
光旅遊活動、經營之基隆市觀光旅遊景點、旅遊行程、旅館、
飯店、交通等推廣資訊。
(三)凡內含商業廣告之文宣品內容應以觀光旅遊推廣為主,而非以商
業營利為主要目的,內容若過於商業化而有違服務大眾之公共利
益目的時,本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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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預定開始放置日七個工作天前填妥並備齊下列表格
文件(請逕自從本市觀光旅遊服務資訊網站下載或親自本府交通
旅遊處(觀光行銷科),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三0一號三
樓,電話(0二)二四二七四八三0)以快遞或於上班時間親治
本府交通旅遊處(觀光行銷科)辦理(如有缺件,恕不受理):
1.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申請書一份(需加蓋公司機關大
、小章或機關印鑑證明)。
2.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委託書(如屬委託性質)一份。
3.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同意書一份。
4.實際文宣品樣張(或與實際內容相符之電子檔案)一份
(二)政府機關得免附申請書、委託書及同意書。
(三)申請書、委託書內含有公司名、申請人簽名處皆應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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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宣品開放申請規格、張貼及放置時間、位置如下:
(一)本須知所稱之文宣品係包含下列內容:
1.種類:以摺頁、簡介、刊物、簡訊為主要。
2.申請放置於旅遊服務中心文宣品,其介紹內容主要以涵蓋全國
區域或涵蓋所在縣市為主,並以活動資訊、景點資訊、住宿資
訊、交通資訊、餐飲資訊為主要。
(二)為顧及櫃檯景觀一致,文宣品需符合摺疊後規格為長二五公分、
寬一六公分以內之摺頁。
(三)文宣放置位置為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提供之文宣架(放置位置由
本府決定)。
(四)因旅遊服務中心之文宣架空間有限,每次申請以二種文宣品(二
格)為限每種文宣品之放置時間至多以二個月為限,如為重要之
觀光活動推廣及宣導得視實際需求經本府同意後酌量延長。
(五)放置之文宣品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補充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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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發送規定如下:
(一)文宣品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予同意書以供申請單位證明發送之
用。
(二)申請單位應於准予放置之前一天,自行派員發送核定數量之文宣
品至核准申請之旅遊服務中心,交由內部服務人員依欄位空間調
配上架(並註記於同意書後),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分配後空間
係於核准使用期間內固定使用,並由申請單位自行補貨。
(三)同意書未加蓋本府專用章、塗改或逾越核准放置期間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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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核可後由承辦人電話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於核准之
日期前至本府領取同意書,若因申請單位作業疏失延誤張貼日期
,本府概不負責。
(二)本府審核文宣品得視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實際狀況需要有權對申
請之時間、份數酌予修改。
(三)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
單位不得要求另做修改。
(四)宣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害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涉及
政治性與商業性,若因上述情事發生法律訴訟問題,由申請單位
自行負責。
(五)本府受理文宣品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府保留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
(七)文宣品核准及放置期間屆滿時,申請單位需自行清除,若經發現
得由本府逕行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八)文宣品內容之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行全權負責,如經本府核可,僅
供放置,本府就該文宣品之內容不予負責。如該文宣品因侵害第
三人之權益而致本府遭受任何侵害,申請單位應賠償本府全部之
損害。
(九)雖經本府核可放置之文宣品,於核可期間內,如因本府業務需要
或政策考量,得提前終止核可期間,通知申請人限期將該文宣品
取回或清除,如逾期未取回或清除,該文宣品視為廢棄物,由本
府處置,申請單位不得要求本府賠償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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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違反本須知處理規定如下:
(一)文宣品需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准予放置,如有夾帶廣告或非本府
核准之文宣等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本府並得將該文宣品
視為廢棄物,並處以停止受理申請本項業務半年以上、二年以下
之權利。
(二)若經本府察覺申請文宣品內容與實際辦理內容不同,本府將停止
該機構申請權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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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書、委託書及同意書格式各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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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應以交通部觀光局「旅客服務中心、旅遊服務
中心、遊客中心及交通旅遊資訊服務場站放置文宣品申請須知」規範
及本府最新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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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須知奉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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