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基隆市(以下稱本市)轄區內市
    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事項之需要,特設置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市區汽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
        銷)之審議事項。
  (四)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五)其它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交通旅遊處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代表一人。
  (四)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六)本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
    ;第七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
    派員兼任之。

五、本會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幕
    僚業務,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六、本會依業務需要,召集人召集開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
    ,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等單
    位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處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