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含陪伴者)乘坐本市公車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關社福優待卡首次核發及遺失、損壞第一次申請補發時,製卡費用由
  本府負擔,持卡人應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若有戶籍遷出本市再遷入重新
  申辦等情形應由持卡人至區公所申請自費補發。
  前項之遺失或損壞申請第二次補發,則由持卡人逕向製卡單位自行付費
  辦理補發新卡,才能繼續享有免費搭乘本市公車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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